Q:怎样参保生育保险?现在还需要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一)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在参加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为其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
(三)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四)城乡居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无需单独缴费,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Q: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是?
(一)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其转出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军队转业、复员军人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保的,以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大学生,毕业当年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保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不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限制。
(四)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简称“两类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两类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已在我市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在我省生育保险缴费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含)。
Q: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
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
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生育。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终止妊娠(流产/引产)。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有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且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高于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的,扣除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后,按城镇职工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各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选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费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
1.单独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
2.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宫内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取出节育器16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等额增加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四)生育津贴
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注: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需单位提供承诺书。
Q: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生育待遇标准是?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生育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
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1.生育。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2.终止妊娠(流产/引产)。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