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失能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原本具有的基本生活自理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既往正常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持续较长时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保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成年城乡居民、学生儿童(含大学生);
4、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注: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缴费方式
1、城镇职工
长期护理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已按标准划转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按照对应个人账户划转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
2、城乡居民
长期护理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实现。
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
三、申请待遇要求
1、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已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持续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含)以上,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应首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